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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聯合發布,發布時間為2025年10月27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10月3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國家發展改革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委新聞發言人李超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出臺背景和主要內容進行了介紹。
李超表示,出臺《辦法》主要是為了解決當前招標代理行業存在的突出問題。2017年《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修訂后,取消了招標代理機構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市場迅速擴容,目前全國已有超過11萬家招標代理機構、100萬名從業人員。這些機構在提升招投標效率和專業化水平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出現了弄虛作假、泄露信息、策劃圍串標、向評標專家行賄等違法行為,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
因此,《辦法》堅持問題導向,重點從三個方面提出新要求:
統一登記:要求招標代理機構在省級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平臺登記機構和從業人員信息,確保信息真實、可追溯;
規范從業:明確代理機構應具備獨立辦公場所、不少于5名熟悉法律法規的專業人員,實行項目負責人制度,規范合同簽訂、費用收取等行為;
配合監管:要求代理機構依法公開代理信息,協助處理異議,接受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李超強調,《辦法》的出臺是改革完善招標投標體制機制的重要舉措,旨在推動招標代理行業規范健康發展,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