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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購項目中,“低價中標”常引發爭議,但你見過中標程序合規,卻因采購文件“考慮不周”被責令廢標的情況嗎?今天通過一則典型案例,帶大家看清政府采購 需求管理的關鍵——全生命周期成本,少了它,再合規的中標也可能“歸零”。
一、案例背景:低價中標引質疑,結果卻反轉又反轉
A供應商參與某“XXX設備及配套試劑采購項目”投標后,發現中標方B供應商的報價遠低于其他投標人,認為其“低于成本價競標”,遂先向代理機構提起質疑。
因對質疑答復不滿,A供應商進一步向當地財政部門投訴,核心訴求有兩點:
1. 質疑答復未明確B供應商提交的資料能否證明報價合理;
2. 從研發、建模、選材到出廠質控,產品全流程成本遠高于B供應商的中標金額。
二、財政部門怎么判?分兩步理清關鍵
第一步:中標程序合規,投訴被駁回
當地財政部門核查發現,評審當天評標委員會已注意到B供應商報價異常偏低,當即要求其現場提交書面說明及成本證明材料。經評標委員會審核,認定B供應商的報價具備合理性,該流程完全符合《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條規定。
最終,依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財政部門判定A供應商的投訴“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請求。
第二步:采購文件有硬傷,項目被責令廢標
雖然中標程序沒問題,但財政部門同時指出:
本項目為“設備+配套試劑”采購,采購文件編制時,未充分考慮設備后期的試劑采購、維護、保養等全生命周期成本,這直接違反了《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二十一條“采購需求應綜合考慮產品全生命周期成本”的規定。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采購活動存在違法違規、影響公正的,應終止采購活動”的要求,財政部門最終作出決定:責令采購人廢標。
三、案例警示:這3個關鍵點,采購人必看
1. 低價不是“原罪”,但需有“合理依據”:報價低于同行不代表違規,只要供應商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且評標委員會審核通過,即為合規;
2. 采購文件別“短視”,全生命周期是硬指標:設備采購不能只算“買入價”,后期試劑、維護等成本必須提前納入需求,否則可能因文件缺陷導致項目作廢;
3. 法律依據要記牢,程序+內容雙合規才保險:既要遵守中標評審的程序規定(如87號令),也要符合需求管理的內容要求(如22號文),缺一不可。
四、核心法律依據梳理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采購活動存在違法違規、影響公正的,應終止采購(本案廢標依據);
2.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條:報價異常偏低時,評標委員會可要求供應商提供證明,審核通過即認可報價(本案駁回投訴的程序依據);
3.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二十一條第一、四款:采購需求需綜合考慮產品全生命周期成本(本案認定文件缺陷的核心依據);
4.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投訴缺乏事實依據的,應予以駁回(本案駁回投訴的直接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