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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供應商都享有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進行詢間的權利。只要這個供應商對政府采購事項有疑問,就可以不受約束地向采購人提出詢問。
(二)對于任何供應商的詢問,采購人必須及時作出答復,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雖然法律未對采購人答復供應商詢問的時限作出明確規定,采購人也應當自覺、盡快地答復。
(三)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提出詢問以及采購人作出答復的方式,法律沒有規定,實際操作中,既可以采取書面方式也可以采取口頭方式。
(四)法律對采購人答復供應商詢問沒有明確時限要求,法律責任中也未對采購人不及時答復作出相應懲處規定,并不意味著采購人可以隨意對待供應商的詢問。采購人應當從保證政府采購活動正常進行、樹立自身良好形象、保護供應商合法權益的高度,重視并認真回答供應商的詢問,并及時、準確、實事求是地做好答復工作,對供應商提出的不合理問題,也要耐心、細致地做好宣傳、理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