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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懂了法規和原則,最終要落地到 “怎么操作”。這篇我們梳理政府采購全流程關鍵節點,包括 “如何遏制惡性低價競爭”“履約驗收怎么干”“常見法律風險如何防”,全是實務干貨。
一、先解決痛點:如何遏制 “最低價中標” 導致的質量問題?
“最低價中標” 引發的質量隱患是采購領域的常見痛點,財政部明確:根本原因是 “采購需求不清晰”,解決方案聚焦 5 點:
科學定需求:需求需合規、完整、明確(如技術標準、驗收要求、服務期限,87 號令第十一條列了 7 項必備內容),1000 萬以上貨物服務 / 3000 萬以上工程需開展需求調查(咨詢、論證、問卷等,覆蓋產業、市場、歷史成交信息);
合理設最高限價:根據市場調研測算,在預算內設定最高限價(不得設最低限價,87 號令第十二條),避免 “低價搶標”;
選對評審方法:公開招標用 “綜合評分法”(價格分占比:貨物≥30%、服務≥10%),避免單一 “最低價評標”;
授權評委拒不合理低價:若報價明顯低于其他供應商(如低于平均值 50%),評委可要求供應商提供成本說明,無法證明合理性的按無效投標處理(87 號令第六十條);
試點地區特殊規則:2025 年 2 月起,北京、上海、海南等自貿區 / 港試點 “異常低價審查”(財辦庫 [2024] 265 號),滿足 “報價低于最高限價 45%” 等 4 類情形,必須啟動審查。
二、全流程 16 個關鍵節點:從預算到質疑投訴(附時間要求)
政府采購有法定程序,每個環節都有時間和操作要求,漏做或超時都可能違規,核心節點如下:
編制采購預算:無預算不采購,預算需公開;
意向公開:采購活動前≥30 日公開,提前釋放需求;
報備采購計劃:報本級財政部門備案;
確定采購需求:開展需求調查(大額項目必做);
選擇代理機構:集中采購機構或社會中介,簽訂委托協議;
選采購方式:公開招標(超標準必用,公告≥20 天)、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等(按項目特點選);
發布采購信息:指定媒體發布(如中國政府采購網);
編招標文件:用標準文本,明確評審因素;
抽評審專家:隨機抽取為主,特殊項目可自行選定;
組織開評標:按招標文件流程執行;
發中標通知:確定中標人后及時發布;
簽合同:中標通知發出后≤30 天(87 號令第七十一條);
履約驗收:按合同標準驗收,公共服務項目需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如 “八廓街的椅子” 采購,驗收時邀請市民提意見);
合同公告:簽訂后≤2 個工作日公開(涉密除外);
資金支付:按國庫集中支付流程;
質疑投訴:供應商對結果有異議,可先質疑再投訴。
三、履約驗收與合同管理:3 個 “必須”+2 個風險點
履約驗收是 “把控質量” 的最后一關,也是容易出問題的環節,需牢記 3 個 “必須”:
必須由采購人主導驗收:大型 / 復雜項目需邀請質檢機構參與(《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一條);
必須出具驗收書:明確每一項技術、服務標準的履約情況(《條例》第四十五條);
必須公開驗收結果:公共服務項目驗收結果向社會公告。
同時警惕 2 個風險點:
風險 1:供應商拒簽合同 —— 采購人可順延選下一候選人,或重新采購(無需財政報批,但需報財政部門追究供應商責任,《條例》第四十九條);
風險 2:履約驗收不合格 —— 原則上不得順延,需重新采購(財庫便函 [2019] 154 號),不能 “湊合用”。
四、采購人常見法律風險:這 4 類行為會被追責
根據《87 號令》第七十七條,采購人有 4 類行為會被財政部門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會通報、處分,甚至移送司法機關:
未按規定編制采購需求;
未建立政府采購內控制度(如未覆蓋預算、需求、驗收等環節);
未在規定時間內確定中標人;
向中標人提不合理要求(如要求 “額外贈送設備” 作為簽合同條件)。
小結:政府采購操作的核心是 “按流程走、按標準辦”—— 從需求設定到履約驗收,每個環節都要緊扣法規要求,尤其要重視 “需求調查” 和 “異常低價審查”,既避免 “低價低質”,也防范自身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