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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許可管理辦法》歷程
2018版《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全面指導排污許可證核發、實現了排污許可管理全覆蓋,但與現行《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相比較,在管理對象和范圍、管理程序和流程、管理內容、實施監管、法律責任等方面,存在不一致,缺少排污登記管理相關規定,不能滿足現行排污許可管理需要。
2024年7月1日實施正式修訂后的《排污許可管理辦法》,是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與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排污許可制改革總體要求相一致。此次修訂后,①依法依規規范管理,實現要素全覆蓋,落實法律法規要求,明確實施水、大氣、固廢、噪聲綜合許可,依法將土壤重點監管單位管控要求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完善管理對象,落實《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要求,將排污登記單位納入管理范圍,并規范排污許可證的申請與審批程序;②突出核心推動銜接,銜接融合環評、總量、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監測、排污權管理、土壤污染隱患排查等相關環境管理制度,提出落實自行監測要求,推進執行報告中污染源實際排放量數據應用;③一證管理壓實責任,強化監督檢查,加強清單式執法檢查,落實“一證式”監督管理,規定排污許可證質量核查、證后執行情況檢查要求,強化公眾監督,明確公眾參與途徑,壓實各方責任。
2、《排污許可管理辦法》的修訂重點
本次修訂刪除與目前管理思路不一致規定以及《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已明確規定內容,從銜接《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提升環境管理效能角度更新優化相關規定,并補充排污登記管理、制度銜接、質量核查、重新申請、執行報告檢查、信息公開等規定。
①將排污登記單位納入管理范圍。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要求,將排污登記單位納入管理范圍,增加排污登記的填報內容、流程規定、主體責任要求,對于加強排污登記單位的管理具有指導意義;②規范管理流程。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要求,細化部分審批部門審批過程中已經充分論證有用的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的相關說明。細化審批流程、審批時限要求,提出技術評估要求,增加重新申請審批流程及提交材料要求,細化延續、變更各情形的相關程序及時限要求;③細化依證監管內容。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要求,強化持證排污單位和排污登記單位日常管理內容,加強排污許可事中事后監管,增加執行報告監管執法的具體要求及規定,強化排污許可證質量核查要求,推進“一證式”管理落地。
3、修訂的《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與《排污許管理可條例》的關系
①《排污許可管理辦法》是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進一步深化和優化;②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不再強制要求提交紙質材料;③涉及基本信息變更情形、延續情形無須提交承諾書和副本,變更內容可載入變更、延續記錄、不再強制重新換發副本;④對于遺失補領不再強制要求紙件補領,已經辦理排污許可證電子證照的鼓勵自行打印排污許可證;⑤不再規定提交書面執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