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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的四大原則(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誠實信用)中,“公平競爭” 是維護市場秩序的關鍵。這篇我們聚焦哪些行為屬于 “不合理差別待遇” ,以及如何避免 “規避公開招標”,幫你避開合規雷區。
一、公平競爭的 “底線”:企業可自由進入,不得阻撓限制
《政府采購法》第五條明確:“企業可以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比如:某地區在采購項目中要求 “供應商必須在本地注冊滿 3 年”,或 “僅限本地企業參與”,均屬于典型的 “阻撓外地企業進入”,違反公平競爭原則。
二、重點警惕:8 類 “不合理差別待遇” 行為(附法規依據)
采購人可根據項目特殊要求設定供應商條件,但不能 “設門檻” 排斥潛在供應商。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87 號令》,以下 8 類行為明令禁止,且有明確案例參考:
1. 禁止行為:同一項目提供有差別的信息;法規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典型案例:向 A 企業透露項目預算細節,對 B 企業只提供基礎需求
2. 禁止行為:資格 / 技術條件與項目無關;法規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典型案例:采購 “辦公電腦” 卻要求 “供應商具備建筑資質”
3. 禁止行為:技術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 / 產品;法規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典型案例:采購打印機時指定 “某品牌某型號墨盒兼容”
4. 禁止行為:用特定地域 / 行業業績作為加分條件;法規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典型案例:要求 “近 3 年在本地有醫院保潔項目業績”(醫院物業保潔案例)
5. 禁止行為:對供應商用不同評審標準;法規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典型案例:對大型企業放寬資質要求,對中小企業嚴格審查
6. 禁止行為:限定特定專利、商標、品牌;法規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典型案例:采購空調時指定 “某品牌專利技術”
7. 禁止行為:限定所有制形式 / 所在地;法規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典型案例:要求 “僅限國有企業參與” 或 “供應商注冊地在本市”
8. 禁止行為:用注冊資本、營收等規模條件設限;法規依據:《87 號令》第十七條;典型案例:要求 “供應商注冊資本不低于 1000 萬元”“年營收超 5000 萬”
特別提醒:《87 號令》明確排除了 “規模條件” 作為資格 / 評審因素,即使是 “大型設備采購”,也不能用 “注冊資本”“從業人員數量” 來篩選供應商,需聚焦 “履約能力”(如設備、技術團隊)而非 “企業規模”。
三、嚴禁 “化整為零”:規避公開招標的后果很嚴重
公開招標是政府采購的 “主要方式”,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項目,必須走公開招標流程,嚴禁通過 “拆項目” 規避:
按《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一個財政年度內,同一品目 / 類別的貨物 / 服務,多次用非招標方式采購,累計金額超公開招標標準,即屬于 “化整為零”;
例外情況:只有 “項目預算調整” 或 “經批準用非招標方式”,才不算違規。
比如:某單位年度預算 1200 萬采購辦公設備(公開招標標準 1000 萬),分 4 次每次采購 300 萬(均用競爭性談判),累計超 1000 萬,即構成 “規避公開招標”。
四、供應商資格條件:6 大基本要求 + 3 類禁止情形
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需滿足《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 6 項基本條件(獨立民事責任、良好信譽、履約能力、納稅社保記錄、無重大違法記錄等),同時要注意 3 類禁止情形: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 / 存在控股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與同一合同采購;
為項目提供設計、監理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與該項目其他采購;
近 3 年有 “重大違法記錄”(如刑事處罰、吊銷執照、200 萬以上罰款,財庫 [2022] 3 號明確 “較大數額罰款” 標準)的供應商,禁止參與。
小結:公平競爭的核心是 “一視同仁”—— 對所有潛在供應商提供同等信息、設定同類條件、適用同一標準,尤其要避免 “地域保護”“業績限制”“規模門檻” 這三類高頻違規行為,同時嚴禁 “化整為零” 規避公開招標,否則可能面臨項目廢標、財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