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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現行的招標投標與政府采購法律法規體系,對于一個具體的標包或采購項目,原則上只能確定一個中標人。直接規定前兩名或多名投標人均為中標人并按比例分配份額,在常規的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程序中是不被允許的。僅在 《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 所規定的框架協議采購這一特定方式下,才合法地允許多家供應商入圍,并在此基礎上按規則獲得后續份額。
以下將分領域進行詳細論述。
一、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法律規制
對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法律明確規定了“一名中標人”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該條款使用了“應當”這一強制性用語,意味著在法律沒有另行規定的情況下,采購人沒有選擇權,必須依法確定排名第一者為中標人。此規定旨在防止采購人濫用裁量權,隨意選擇中標人,從而保障招標過程的公平和公正。若招標文件自行規定前幾名均可中標,則與該上位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抵觸,屬于無效條款。
二、政府采購貨物與服務的法律規制
對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同樣遵循“一包一標”的原則。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五條明確規定,無論是采用最低評標價法還是綜合評分法,最終目的都是推薦出一名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報價最低或得分最高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人。該辦法第六十八條進一步強調,采購人應按順序從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中確定中標人。
財政部國庫司在公眾咨詢答復中明確指出:“一個包只能確定一個中標供應商。”如果采購需求需要由多家供應商共同承擔,正確的做法是將項目拆分為多個采購包,每個包獨立招標,從而確定唯一的中標供應商。中國招標投標協會的實務解析也持相同觀點。
三、唯一的法定例外:框架協議采購
目前,在法律層面唯一為“多家入圍、分配份額”提供明確依據的是框架協議采購方式。
依據《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10號)。多頻次、小額度的采購需求適用這種采購方式。例如常見的辦公用品、車輛維修、法律服務等。
框架協議采購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公開征集程序,確定多家入圍供應商并訂立框架協議。第二階段:在框架協議有效期內,按照事先公開的規則(如直接選定、輪流順序或二次競價等方式)從入圍供應商中確定最終成交供應商并分配訂單。一般的,第一階段也通常設有一定的淘汰比例,以確保競爭性,而非“全部入圍”。
四、合法的替代方案
若采購人確有需要引入多家供應商,可以選擇以下途徑:
劃分多個采購包/標段:這是最常用且最規范的解決方案。采購人可以根據項目特點、技術構成或地域分布,將一個大型項目合理劃分為若干個獨立的、規模更小的采購包或標段,每個包/段單獨評審并確定一名中標人。
允許聯合體投標:鼓勵供應商以聯合體形式參與投標。聯合體作為一個投標主體中標后,聯合體各方將共同與采購人簽訂合同,共同承擔履約責任。
依法進行合同分包:經采購人同意,中標供應商可以依法將中標項目中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其他供應商履行。
綜上所述,從現行法律法規的嚴格尺度衡量,“同一招標項目選擇多個中標人”的做法,在常規的工程招標和政府采購中是不合法的。在框架協議采購這一法定例外情形下這種情況才合理。采購人若有意引入多家供應商,可以通過分包招標等路徑進行設計,并在招標文件中事先明確所有規則,方能確保采購活動的合法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