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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條款】
3.23
監理聯系單 project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worksheet
項目監理機構根據監理工作需要,向被監理單位、監理委托方等相關方提交的,用以溝通、協調一般性事務的文件。
9.7.2.2
出現下列情形時,宜出具監理聯系單,請被監理單位進行配合:
a) 需要被監理單位提供監理活動必備的監理工作依據性資料;
b) 需要被監理單位提供與監理活動相關的項目信息;
c) 發現影響質量或者進度的隱患,但未造成實際后果。
應確認被監理單位的響應是否及時充分。如果沒有響應到位,應再次出具監理聯系單或采取進一步措施。
【理解與實施要點】
1.監理聯系單是設備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為了順利完成監理任務,促進項目安全、優質、高效完成,由項目監理機構簽發的轉發、通報、告知、提醒類的書面監理指令。
2.監理聯系單一般由項目監理機構簽發給被監理單位,也可以簽發給監理委托人、其他參建單位和相關單位。
3.出現下列情形時,可出具監理聯系單:
1)轉發監理委托人、設計和相關部門的口頭意見、指令和建議等;
2)轉發各類非正式會議的會議精神、意見和要求等;
3)通報本項目重大事件、重點事項的進展情況;
4)告知與被監理單位相關的監理程序、流程、格式化表單等內容;
5)提醒被監理單位必須提前報備的監理控制點和見證點;
6)針對工程暫停令和監理通知單整改復核未通過,提醒被監理單位按要求盡快完成整改;
7)需要監理轉發、通報、告知、提醒的其他事項。
4.項目監理機構應確認被監理單位的響應是否及時充分。如果沒有響應到位,應再次出具監理聯系單或采取進一步措施。
5.監理聯系單應由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的授權人簽發,簽發時加蓋項目監理機構章有效。
6.一般情況下,監理聯系單一式三份,監理委托人、監理單位、被監理單位各持一份。必要時可增加若干份,抄送其他參建單位和相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