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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哪些業績不能作為評分因素?
答: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以及特定金額合同的業績不能作為評分因素;另外業績分值不宜設置過高,否則構成對中小供應商的歧視待遇或差別待遇。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問:限定行業、行政級別的業績作為評分項是否存在排他性?
保稅區改革創新研究方案類項目,評審因素中設定類似業績:根據投標人提供保稅區改革內容研究相關業績進行打分,每提供一個市級及以下保稅區改革業績得2分,最高10分,每提供一個省級保稅區改革業績得3分,最高12分,每提供一個國家級及以上保稅區改革業績得5分,最高得25分。本項最高為25分,上述所列政府采購業績評審因素是否存在排他性?
答:該案例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應予糾正。首先,業績限定在保稅區改革業績,屬于限定特定行業領域的業績,對其他供應商構成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其次,最高得25分分值設置過高。同類業績作為評分因素分值不宜過高,一般不要超過中小企業的價格優惠折扣(6%-10%),否則對中小供應商構成限制性或歧視性。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問:限定同類業績的金額達到400萬作為評分項,可以嗎?
答:特定金額業績不宜作為評分項。合同金額與營業收入相關,特定金額合同業績條件的設置,構成對中小企業的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第六百五十九號認定,將特定金額的合同業績設置為評審因素,屬于《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第五條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合理確定采購項目的采購需求,不得以企業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和財務指標作為供應商的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不得在企業股結構、經營年限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