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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做好政府采購,首先得明確 “什么是政府采購”“哪些資金要走采購流程”“依據哪些規則來做”。這篇我們先梳理法律法規體系與核心適用范圍,解決 “該不該走采購”“按什么標準走” 的基礎問題。
一、先明確:哪些行為屬于 “政府采購”?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政府采購的核心要素有 3 個:
采購主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企業目前不適用,但《政府采購法》征求意見稿擬納入 “其他采購實體”);
資金性質:使用財政性資金(關鍵!后文詳細講);
采購范圍:采購 “集中采購目錄內” 或 “采購限額標準以上” 的貨物、工程、服務。
簡單說:只要是機關 / 事業單位用財政錢買 “大額或目錄內” 的東西,就必須走政府采購流程。
二、重點厘清:“財政性資金” 到底包括哪些?
很多單位困惑 “自籌資金要不要走采購”,尤其是醫院、學校這類有自有收入的機構,答案很明確 ——看資金是否納入預算管理:
按《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財政性資金” 不僅包括直接的預算資金,還包括 “以財政性資金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
混合資金(財政 + 非財政):能分割的按財政部分走采購,不能分割的全走采購;
特殊案例:公立醫院 “自籌資金”(如事業收入、經營性收入),根據財政部《財庫函 [2021] 6 號》答復,所有收入均需納入部門預算,無論資金來源,只要采購 “目錄內 / 超限額” 項目,必須走政府采購。
舉個例子:某醫院計劃采購一批醫用耗材,全年用量可能超分散采購限額 —— 即使資金是醫院 “自有收入”,也必須按政府采購流程走,不能自主擇優采購。
三、政府采購的 “法規金字塔”:從法律到規范性文件
依法采購的核心是 “找對依據”,整個法規體系分 5 個層級,實操中需逐層對應:
法律:《政府采購法》(頂層規則,明確原則、范圍、責任);
行政法規:《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細化法律條款,如財政性資金定義、工程適用規則);
部門規章:如《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87 號令,規范招標流程、評審標準)、《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102 號令,明確服務采購期限等);
規范性文件:如財政部《關于推進和完善服務項目政府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 [2014] 37 號,明確 “一招 3 年” 規則);
深改方案:如中共中央深化財稅體制改革《決定》,強調 “國有資源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四、必須牢記:政府采購的 “政策導向”
除了合規,政府采購還承擔宏觀調控功能,核心要求包括:
優先買國貨:《政府采購法》第十條規定,除非 “境內無法獲取”“境外使用” 或 “法律另有規定”,否則必須采購本國貨物 / 工程 / 服務;確需進口的,需經專家論證、財政部門核準(財庫 [2007] 119 號);
支持特定群體:通過 “預留份額”“價格優惠” 扶持中小企業、監獄企業、殘疾人福利性單位;
綠色采購:節能產品強制 / 優先采購、環保產品優先采購(2019 年 4 部委通知調整為 “品目清單” 管理,擴大認證機構范圍)。
小結:“依法采購” 的核心是 “三明確”—— 明確適用范圍(主體 + 資金 + 項目)、明確法規依據、明確政策導向,這是所有采購活動的前提,尤其要注意醫院、學校等機構的 “自籌資金” 采購邊界,避免因理解偏差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