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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質疑需以“權益受損”為前提。中標人已取得中標資格,第二名的行為不導致或無法導致中標人權益受損,因此不具備質疑資格。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三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
根據上述規定,只要中標人在法定質疑期內提交了質疑函,盡管不具有質疑資格,采購人也不得拒收,采購人仍應接收并依法答復。
采購人應在收到質疑函后7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明確說明:
· 質疑供應商已經中標,中標結果有效,中標人權益未受損害;
· 第二名行為不影響采購結果,中標人不符合質疑資格要件。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三條:采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